2010年4月3日 星期六

這事幹不得!




~這列印下來的證物~可以寄給主管單位馬上辦中心喔!


這位大大此侵入性醫療行為.恐觸犯以下兩種法條.若與人結怨被人檢舉到主管單位.可能馬上面臨罰鍰~所以把他的頭像跟人名摺起來.免的有心人去整他!


不過我對他粉善意.這位大大還是一樣到處去罵我神豬....哈哈哈!主.會赦免他們 !


養狗像養雞!養土狗像養土雞!!~~這種咖算天才??!!...........天生的蠢材!!~~ 5小時前 ~這也是他罵我的話喔!去年放他一馬沒告他.還是這樣子ㄟ?真令人搖頭.對這群據在日記的犬友!





大家養寵物還是要小心為之:動物用藥那些是管制的.非獸醫從業人員.還是交給專業的人來做好,免的惹麻煩上身.省沒多少錢怕會惹一身腥!有些事做了不能說!小心阿!


小弟打預防針.因狗多:向來把獸醫請來出診打.順便體檢.自己打不好啦!狗狗會受苦!何必ㄟ?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2327236/IssueID/20060110








第 30 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
師業務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
。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料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001


獸醫法:


第三十條(罰鍰)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
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


引用來源: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7%8D%B8%E9%86%AB%E5%B8%AB%E6%B3%95.htm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http://www.adcc.tpc.gov.tw/_file/1111/SG/24191/D.html


 








第 30 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
師業務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
。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料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



  • 留言者: 捨得
  • Email: pt0228@yahoo.com.tw
  • 網址:
  • 日期: 2010-04-04 13:48:52

自己生病了會想說去醫院給專業的醫生看診,又為何狗生病了不帶去給獸醫看診,因為獸醫看診費貴?那又何必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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