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君未經在下同意.論狗引用在下~奇萊(來)虎~名號:已明確侵犯在下商標註冊號第01418029~商標權 按現行商標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除同法第30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另依同法第61條第2項之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29條第2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此即商標法上對於商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明文規定。 此風不可長.在此聲明.敝人不識此君.不明其意.不了其繁殖:然論狗提在下未經在下同意~敝人將提商標侵權之訴!以維信譽!2013.2.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