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有得到商標權人的授權,生產、販賣、陳列、輸入、輸出使用相同或類似足以使消費者誤認、混淆的仿冒商標商品,是侵害商標權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仿冒商標商品應予全部沒收,且應對商標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事賠償須看商標權人如何求償,金額不會低的。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可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
【販賣仿冒品而侵害商標權之民事及刑事責任】
一、民事部分
商標法第61條第2項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29條第2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而第29條第2項規範內容主要如下: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刑事部分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刑法第254條亦有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之貨物罪之類似規定,併此說明。
- 留言者: 呆頑郎
- Email: amiga479@yahoo.com.tw
- 網址:
- 日期: 2011-04-20 12:52:33
傅先生您好 看您的部落格很久了 第二次使用部落格回應(第一次用123測試因為前一次沒有登錄寫了ㄧ堆也沒傳送出去) 今天為甚麼沒寫狗狗的事.反倒在談論商標法?
您在開罵的狗狗 在下有飼養3種 每天要帶出去二次(早晚每次約一小時).您的狗狗真的要那麼多錢嗎?還是在講氣話?
CASH杰部落格裡的虎斑是出自貴處嗎?
1台灣犬真的會獵山豬嗎?2賽夏長腿的狗狗是真的台灣犬嗎?(依您的標準)會問(1和2這兩個問題)是因為賽夏長腿抓山豬好像非長困難 .在賽夏長腿訂閱的部落格(小宇)的狗抓山豬簡直是易如反掌.
再一問飼分是甚麼意思?
再再問一下:上次參觀寵物展.在牆壁上的海報刊出不要給狗吃的食物其中就有一種是牛奶.您的狗狗那麼愛喝 不會出問題嗎?
[版主回覆04/22/2011 00:39:57]
兄台你好
1.狗狗值多少錢不是光我說的算:過去出名的.多少價從奇萊寶買去.可查~!
2.在下沒罵任何人與狗.別生誤會了!
3.在下不指名討論任何人的狗喔!
4.獵山豬個人經驗用土豆0沒用狗!
5.乳糖不耐症(狗與人都一樣)只要給無乳糖奶粉就可!
6.商標法只是經驗分享:生活上都會應用到:當個引子!
7.另外有錢收是快樂的事~哪來氣話?
8.在下同意阿杰拍的:去年的事了!@
以上報告完畢
- 留言者: 呆頑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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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1-04-20 12: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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