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7日 星期六

致b dog 大大(依小白大大留言版畜*篇諸君)

你我素昧平生


你無端筆仗


小弟奉陪一陣


因俠盜小飛面子小弟停手


你要再起請指名道姓罵


你罵我沒手軟過


罵也沒好聽話過


小弟恭候你指名罵


這樣勇


現在縮成***罵


會過癮嗎?


*松大大的條件是翻來覆去隨他說的


有所不知就要弄清再贊聲


免的受傷深重


小弟敢告就不開玩笑


你玩的起


小弟當奉陪


你大大這樣勇


縮成***罵


不像你大隻的作風啦


這哪會讓你過癮阿


小弟奇萊虎恭候大駕指名道姓罵


不要急


小弟跟你分想過小朋友愛養甲虫


我還記得所以小弟還沒告你


是你自己又跳來開始大罵小弟的


不過小弟一直記得跟你討論花虫的愉悅


一直不以為意


聽小弟一言


罵人還是三思


肩得起.你罵我就收


肩不起.平添笑果


***全格上都知在罵小弟啦


又-----------------------------------------------------------------------------------------------------------------------------------


觀察行為人在陳述事實時有無以影射方式暗指某人有此等事實,應自其言論全體觀之,依其描述情節及時空,已足以使人知道為某一特定對象時,並貶損其名譽,縱然沒有加以指名道姓,經比對基本資料姓名顯然呼之欲出其所指之人,仍屬以影射方式侵害他人之名譽權。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有貶損為判斷依據。如有貶損,不論有否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第三人知悉者,足以當之。
挑撥、醜化原告與同行業者之衝突,又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所述之事情為真實者,且此部分涉及私德,與公益事項無關,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的真偽。倘被告無法舉證奇所陳述之事實為真實者,仍應負責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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